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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

1.1 消毒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 1.1.1 实验室要求 消毒效果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管理,符合GB 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条件。进行致病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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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18 热度:

1.1 消毒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

1.1.1 实验室要求

    消毒效果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管理,符合GB 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条件。进行致病微生物包括分枝杆菌、黑曲霉菌、白色念珠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脊髓灰质炎病毒的消毒学试验时或检测现场标本时,应当在生物安全Ⅱ级及以上的实验室内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的标准。实验室应当采取封闭式布局,便于清洁、消毒。无菌检验必须在局部空气洁净度5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或隔离系统中进行。

    毒理实验室应当为ABSL-Ⅱ级或者高于此要求。

1.1.2 人员要求

    消毒产品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是经过实验操作技术培训的专业人员。
实验审核人员应当具有中级职称或五年以上的消毒产品检测经历并经过专门培训。
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五年以上的消毒产品检测经历并经过专门培训。

1.1.3 受理要求

    检验项目由送检单位决定。受理样品数量应当满足各项检测需要,发现数量不足时应当拒绝受理。因不可预知的原因,试验中确实需要补充样品数量时,送检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送样并在检验申请中说明理由,检验机构应当重新受理,重新编排受理号。
    受理时应当同时要求送检单位提供盖章认可的产品说明书、产品主要成分等材料。盖章认可的说明书应当与每件样品的说明书完全一致。受理后发现按说明书无法完成检验项目时应当停止检测并向送检单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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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毒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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